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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0-04 09:32:16 来源:黑龙江晨报记者夏红
2002年,我从一家国企退休,2007年独生子因病死亡。根据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,退休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。可单位以该条例为2003年1月1日起实施,而我是2002年退休为由,拒不给我这笔钱,请问是否合理?市民马女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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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东介绍,应按当事人退休时的政策法规执行,即应参照2000年2月1日起实施的《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》,该条例没对独生子女死亡情况做出规定,所以没有拿到5000元的补助是正常的。
(-黑龙江晨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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